为了加强科研机构相互合作,加强学术交流,加快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充分挖掘、利用实验室的资源条件,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对研究人员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开拓能力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三、实验室开放坚持面向全校、全区、全国,坚持相互联合、相互交流、相互提高的原则。
实验室开放主要对象为从事科学研究人员的教师、博士、硕士研究生,鼓励外校的科研人员到本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四、各实验及研究(室)根据开放实验内容和层次面向全校、全区、全国开放,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利用率。
五、实验室的开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实验项目、实验用房、开放时间及实验技术人员,做到计划有序的开放。
六、实验室实验员岗位责任制,负责仪器使用指导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开放运行机制。
七、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开放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保证实验室在开放时间内至少有实验员或教师在场负责仪器设备的高度使用指导、调整与维护工作,做好开放情况记录等。实验室允许研究人员从事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支持自带项目从事研究工作。
八、实验室鼓励室外人员,特别是本校其他教学单位科研人员到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在设备能有效使用的前提下,人数不受限制。
开放实验课题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月,特别需要者可以申请延长到一个学期。课题不能按期完成者必须提前半个月写出相关说明报告报送相关实验室并明确延长时间。
九、实验室开放时间可采取定时定点开放或预约开放等形式。为保证正常实验秩序,以预约形式开展实验的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周时间预约,实验室和实验辅导人员在作好系统安排后要及时将确定时间通知预约人。
十、参加实验的人员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在获得实验员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从事进入开放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十一、每位参加开放实验人员,在结束所有实验时应提交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实验员应记录仪器完备情况。
十二、本实验室根据自治区下达经费,设立开放建设经费和自主建设经费,以课题形式完成一定目标任务,其中开放经费以开放课题形式对外发布,由实验室外人员承担,自主建设经费以课题形式由实验室内部固定人员承担,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本条例解释权归本实验室。